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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设备安装

        H3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H3.1 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H3.1.1 人员 H3.1.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 作经历。 H3.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 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1.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1.1.4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H3.1.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 人,电 工不少于 3 人。 H3.1.1.6 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H3.1.2 工作场所 (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m2; (2)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m2。 H3.1.3 安装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1)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 (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 (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 (4)手拉葫芦; (5)千斤顶; (6)力矩扳手。 H3.2 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H3.2.1 人员 H3.2.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 作经历。 H3.2.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 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 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2.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2.1.4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 2 人。 H3.2.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至少 1 人,电工至少 1 人。 H3.2.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 作经历。H3.2.2 工作场所 (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100m2; (2)仓库面积不小于 50m2。 H3.2.3 安装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1) 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 (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 (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 (4)手拉葫芦; (5)千斤顶; (6)力矩扳手。 H3.3 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H3.3.1 人员 H3.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 作经历。 H3.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 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 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3.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3.1.4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H3.3.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6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 人,电 工不少于 2 人。 H3.3.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H3.3.2 工作场所 (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m2; (2)仓库面积不小于 100m2H3.3.3 安装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 (1)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2) 电焊机不少于 2 台; (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 (4)手拉葫芦; (5)千斤顶; (6)力矩扳手。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H1 基本条件 H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 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 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 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 1 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 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H1.2 检测仪器 H1.2.1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H1.2.2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接地电阻检测仪器; (6)万用表; (7)激光测距仪; (8)钢卷尺(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9)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H1.3 条件共享 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注 H-1)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 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 件的要求。 注 H-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 H1.4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 理、涂装、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H1.5 试制造 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 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 上限。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 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 在取得制造许可前,样机不得出厂。 H1.6 试安装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 各试安装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 上限。样机应当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H1.7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造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并且 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和安装完成后的检验文件。 H1.7.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原理图、 液压原理图等)、设计计算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明细表(外购件、标准件、 外协件)、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H1.7.2 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 定报告、装配工艺(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工艺、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H1.7.3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具 体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 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必要时)、判定规则等。 H1.8 安装方案 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安装方案的能力。安装方案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工程概况; (2)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3)现场安装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 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4)安装程序和要求; (5)吊装方案; (6)试验(含调试)方案; (7)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安装方案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经技术负责人或者经授权人员批准。H1.9 换证业绩 (1)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 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1 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 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附件 H1.5 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 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 各 4 台; (2)取得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 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1 台;无相应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 前按照本附件 H1.6 条的要求进行试安装;申请本规则 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的,应当在其许可周期内安装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 3 台。 H1.10 流动式起重机特别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不需要取得许可。流动式起重机的制造(含安装、改造、修 理)许可仅适用于制造、改造、修理活动;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含修理)许可仅适用 于修理活动。 H2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H2.1 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H2.1.1 人员 H2.1.1.1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 术工作经历。 H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 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 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 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 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1.1.3 技术人员(注 H-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 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 H-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H2.1.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 少于 2 人(外委的不要求)。 H2.1.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0 人 (注 H-3),电工不少于 5 人。 注 H-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 少 50%,下同。 H2.1.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H2.1.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4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 400m2。 H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1.3.1 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3 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40t(单台起重设备 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 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 ×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 ×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H2.1.3.2 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 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H2.1.4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 线测温仪; (2)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H2.1.5 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 10 人 (注 H-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 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注 H-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 H2.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H2.2 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H2.2.1 人员 H2.2.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 作经历。 H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 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 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 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2.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 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H2.2.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H2.2.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H2.2.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 作经历。 H2.2.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15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 100m2。 H2.2.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2.3.1 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20t(单台起重设备 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当具有焊接翻转架时,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 力之和不小于 1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7)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2.5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 ×2.5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8)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2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2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 ×2m(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9)门座式起重机组焊工装。 H2.2.3.2 流动式起重机(B)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 切割机;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1250kN; (3)气体保护焊机至少 1 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H2.2.4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桥式、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具有 X 射线检测装置(外委的不 要求); (2)流动式起重机(B),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 线测温仪。H2.3 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H2.3.1 人员 H2.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 作经历。 H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焊接、电控系统制作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 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 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 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2.3.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H2.3.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5 人,指挥至少 1 人,司机至少 1 人,焊工不少于 10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H2.3.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H2.3.2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m2。 H2.3.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H2.3.3.1 机械式停车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切割机; (2)钻孔设备; (3)折弯机; (4)剪板机; (5)带锯机; (6)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7)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5t; (8)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9)工装,包括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H2.3.3.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1)仿形或者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00mm×30mm(切割直径×厚度); (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3)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4)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0t; (5)标准节组焊工装以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他工装。 H2.3.3.3 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5 台; (4)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2 台; (5)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外委的不要求); (6)结构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 (7)结构件制作平台。 H2.3.4 <span style="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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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安装

        G3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G3.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G3.1.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G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3)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G3.1.3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G3.1.4质量检验人员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G3.1.5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G3.1.6作业人员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G3.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G3.2.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G3.2.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3)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G3.2.3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G3.2.4质量检验人员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G3.2.5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G3.2.6作业人员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G3.3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G3.3.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G3.3.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3)工艺与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G3.3.3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G3.3.4质量检验人员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G3.3.5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G3.3.6作业人员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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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

        E3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条件E3.1基本条件(1)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办公场所;(2)具有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原材料及安装用设施、设备保管条件,具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满足材料分类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要求;(3)具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并且配置符合规定的去湿保温设备、烘干设备,以及适应安装工程焊接需要的焊条保温设备;(4)具备编制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装工艺、检验工艺等工艺技术文件的能力;(5)具备压力管道主要安装工序检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6)具有压力管道工程资料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要求。E3.1.1人员E3.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安装单位应当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专业工作经历;(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并且满足相应专项条件的规定。E3.1.1.2技术人员压力管道安装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则2.2.1条对技术人员的要求。E3.1.1.3焊工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持证焊工数量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专项条件的要求,相应的持证焊工应当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压力管道现场施工的每个焊接班组的焊接组长应当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E3.1.1.4无损检测人员配备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的无损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的项目和级别应该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无损检测外委时,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以上资格。E3.1.1.5其他人员(1)配备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2)配备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检验和工序检验(如原材料检验、预制检验、现场机械加工检验、焊接检验、工程结构检验、压力试验等)需要的检验与试验人员;(3)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能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E3.1.2设备设施E3.1.2.1施工设备和工装配备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压力管道安装施工需要的设备与工装,施工设备和工装的数量、规格应当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规定。E3.1.2.2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具有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和计量器具;(2)具有与许可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装置及其配套设施;(3)具有相应的理化检测仪器和理化检验场地;(4)具有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耐压(压力)试验与泄漏试验专用试验装置,并且装设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要求精度等级的压力表。E3.1.3工作外委安装单位的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工作允许外委。E3.1.4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质量保证体系,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置的质量控制要素,除满足本规则附件M的规定外,还应当结合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项目的技术特性,设置穿跨越施工、隐蔽工程、通球扫线、安装现场防腐(补口)、防腐蚀保护等质量控制要素。E3.1.5安装工程安全性能的保证能力(1)安装单位应当具备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的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工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完整的安装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保证施工质量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安装单位应当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关的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3)安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覆盖本单位所有安装工程的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E3.1.6试安装试安装工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安装单位通过压力管道试安装工程项目证明其已具备所申请许可项目的条件要求和能力。申请的各许可级别的试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满足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安装、改造、重大修理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要求,各限1项并且覆盖安装过程主要工序(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安装、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防腐等)。E3.2专项条件E3.2.1长输管道(GA1)E3.2.1.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GA类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蚀补口、理化检验、设备管理(包括检验与试验装置,下同)、清管扫线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Ⅲ级资格;(3)配备有管道安装工程、机械、焊接、金属材料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4)配备与各项工序检验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5)GA1级压力管道施工的焊工,应当具有GA2级压力管道施工工作经历,每2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且成绩合格。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E-9。E3.2.1.2工作场所具有设备、材料仓库,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m 2。E3.2.1.3设备设施设备设施要求见表E-10。E3.2.2长输管道(GA2)E3.2.2.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GA类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补口、理化检验、设备管理、清管扫线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Ⅲ级资格;或者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并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工作经历;(3)具有管道安装、焊接、机械、金属材料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4)配备与各项工序检验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E-9。E3.2.2.2工作场所具有设备、材料仓库,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500m 2。E3.2.2.3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要求见表E-10。注E-7:从事长输管道(GA1)改造、重大修理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其人员、生产场地、安装设备及检验与试验装置除需要满足长输管道(GA2)安装单位相应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从事带压密封或带压封堵的操作人员不少于40人;(2)开孔机(其中6台可以开公称直径DN800、公称压力10MPa以上的管道)、封堵器、液压站至少各20台;(3)夹板阀(三明治阀)、封堵头以及开孔、封堵接合器至少各40台;(4)开孔、封堵试验装置以及试压设备、抽油泵至少各4台;(5)呼吸器、防火服至少各4套;(6)不停输专用封堵三通不同规格至少各2套。注E-8:从事长输管道(GA2)改造、重大修理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其人员、生产场地、安装设备及检验与试验装置除需满足长输管道(GA2)安装单位相应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从事带压密封或带压封堵的操作人员不少于20人;(2)开孔机(其中3台可以开公称直径DN500、公称压力6.3MPa以上的管道)、封堵器、液压站至少各10台;(3)夹板阀(三明治阀)、封堵头以及开孔、封堵接合器至少各20台;(4)开孔、封堵试验装置以及试压设备、抽油泵至少各2台;(5)呼吸器、防火服至少各2套;(6)不停输专用封堵三通不同规格至少各2套。E3.2.3公用管道(GB1)E3.2.3.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补口、理化检验、设备管理、清管扫线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3)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4)理化试验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E-11。 E3.2.3.2工作场所具有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500m 2。E3.2.3.3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要求见表E-12。E3.2.4公用管道(GB2)E3.2.4.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补口、理化检验、设备管理、清管扫线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3)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4)理化试验人员,具有技术员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E-11。E3.2.4.2工作场所具备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500m 2。E3.2.4.3设备设施设备设施要求见表E-12。2.5工业管道(GC1)E3.2.5.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管道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理化检验、设备管理、热处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Ⅲ级资格,或者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工作经历;(3)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4)理化试验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E-13。E3.2.5.2工作场所具有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m 2。E3.2.5.3设备设施设备设施要求见表E-14。E3.2.6工业管道(GC2)E3.2.6.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压力管道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管道防腐、理化检验、设备管理、热处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3)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4)理化试验人员,具有技术员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E-13。E3.2.6.2工作场所具有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300m 2。E3.2.6.3设备设施设备设施要求见表E-14。E3.2.7工业管道(GCD)E3.2.7.1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压力管道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2)配备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设备管理、热处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其中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Ⅲ级资格,或者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资格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工作经历;(3)具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4)理化试验人员,具有技术员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各类人员的具体数量见表E-13。E3.2.7.2工作场所具有设备、材料库房,焊材库及焊接试验场地,面积不小于500m 2。E3.2.7.3设备设施设备设施要求见表E-14。E3.3换证业绩安装单位换证时,应当在许可周期内具有相应许可级别的安装业绩,并且满足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安装、改造、重大修理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要求,覆盖安装过程主要工序(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安装、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防腐等)。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的要求准备试安装工程。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提交可核查的许可周期的安业绩;在许可周期内,每个许可级别的安装工程至少完工1项,且总数不少于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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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

        L3 修理专项条件L3.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L3.1.1人员L3.1.1.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L3.1.1.2技术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2人。L3.1.1.3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L3.1.1.4作业人员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焊工不少于2人。L3.1.2工作场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300m 2。L3.1.3修理设备具有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L3.1.4检测仪器具有噪声检测仪器、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L3.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L3.2.1人员L3.2.1.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L3.2.1.2技术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2人。L3.2.1.3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至少1人。L3.2.1.4作业人员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焊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L3.2.2工作场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300m 2。L3.2.3修理设备具有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L3.2.4检测仪器具有噪声检测仪器、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L2 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L2.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L2.1.1人员L2.1.1.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L2.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L2.1.1.3技术人员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不含设计人员数量),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2人。L2.1.1.4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L2.1.1.5作业人员焊工不少于10人(注L-2),电工不少于5人,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注L-2:车架、门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焊工数量可以减少50%。L2.1.2工作场所(1)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m 2;(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500m 2;(3)仓库面积不小于500m 2。L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数控切割机,切割厚度不小于30mm;(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1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1250kN);(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台;(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t;(5)车架焊接工装;(6)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装配;(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8)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L2.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除满足本附件L1.2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试验装置:(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冲击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外委的不要求);(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L2.1.5研发能力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具有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L2.1.6试验能力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1)直线跑道,不小于100m×3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者水泥路面;(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0%;(3)试验场地,不小于30m×10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4)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在0°~30°范围内调整,并且自带保护装置。L2.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L2.2.1人员L2.2.1.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L2.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L2.2.1.3技术人员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至少1人。L2.2.1.4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L2.2.1.5作业人员焊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3人,修理人员不少于6人。L2.2.2工作场所(1)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m 2;(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00m 2;(3)仓库面积不小于300m 2。L2.2.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切割机;(2)压力机(压力不小于3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300kN);(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5台;(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不小于3t;(5)车架焊接工装;(6)整车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前后悬挂装配、仪表总成装配、座椅顶棚装配、车身附件装配;(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8)修理用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L2.2.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除满足本附件L1.2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静态横向稳定性测试装置、转向性能测试装置、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灯光检测装置、试验载荷;(2)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3)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L2.2.5试验能力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1)直线跑道,不小于200m×3m(长×宽),跑道两侧要加隔离带;(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5%(适用于观光车)或者7%(适用于观光列车),长度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3)可靠性试验场地,满足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4)车架与车身金属结构静载强度试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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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B1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B1.1 基本条件B1.1.1 人员B1.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设计工作经历和锅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 级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A 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4)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6)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B1.1.1.2 技术人员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B-1 的要求。表B-1 技术人员数量B1.1.1.3 焊接作业人员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本规则以下简称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采用焊接机器人的,其焊接项目可以记入焊工的人项数。B1.1.1.4 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下同)。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并且符合表B-2的要求。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 人。表B-2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许可级别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B-1)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数量(人)(注B-2)ARTⅢ和UTⅢ资格; 或者RTⅡ和UTⅡ资格,并且具有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RTⅡ3UTⅡ3MTⅡ2PTⅡ2BRTⅡ和UTⅡ资格RTⅡ2UTⅡ2注B-1: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B-2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B-2: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B1.1.2 工作场所(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3)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B1.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B1.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等;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B1.1.5 工作外委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热处理以及炉胆、下脚圈和封头(管板)成形工作允许外委,对于有焊缝的炉胆、封头(管板),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不允许外委。B1.1.6 工艺文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定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B1.1.7 试制造(1)试制造样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样品参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2)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注B-3);(3)锅炉试制造样品应当符合表B-3 的要求。注B-3: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表B-3 锅炉试制造样品数量序号许可级别试制造样品数量1A(1)锅筒1只(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2)膜式壁2片(其中1片为平板式,另1片为成排弯式,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片进行耐压试验);(3)蛇形管2组(其中1组为合金钢材料,另1组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组进行耐压试验);(4)带环焊缝的集箱2只(其中1只为合金钢材料,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另1只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表B-3(续)序号许可级别试制造样品数量2A级锅炉部件锅筒锅筒1只,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1的第(1)项膜式壁膜式壁2片,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1的第(2)项蛇形管蛇形管2组,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1的第(3)项集箱带环焊缝的集箱2只,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1的第(4)项锅炉范围内管道带环焊缝的直管段1件、直径不小于133mm的弯头2件(其中1件为合金钢材料,1件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件进行耐压试验)鳍片式省煤器鳍片式省煤器1组,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鳍片管2根3B1台成品和1台在制品,在制品根据产品结构而定:(1)筒节、封头(管板)、下脚圈、炉胆等部件各1件;(2)产品有集箱,应当有已开孔的集箱2只;(3)产品有带弯头的管子,应当有不同直径的弯管5根;(4)产品为盘管式,应当有2组内(或者外)圈管盘;(5)铸造类锅炉,应当有代表性的锅片各1片注B-4:试制造样品未进行油漆、保温和包装;对于A 级锅炉,不具有锅筒、膜式壁或者蛇形管的生产设备的,不要求提供相应试制产品。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应当具有代表性,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耐压试验过程,A 级锅炉产品还应当有热处理过程。如果1 台试制造成品和1 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前款要求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铸造类等非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铸件组装、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制造过程。B1.2 专项条件B1.2.1 锅炉(A)B1.2.1.1 人员(1)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且有完整的A 级锅炉产品设计经验,包括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热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能力;(2)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3)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50 人项;(4)配备A 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5 人;(5)配备A 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B1.2.1.2 设计能力具有与A 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B1.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具有与A 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具有与A 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并且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线和蛇形管生产线3 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2 类设备:(1)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46mm 的卷板机、坡口加工设备,锅筒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2)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3)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TIG 或者TIG加MIG 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仪器,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以及工装和检测平台;(4)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在线预热设备,集箱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B1.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设置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性能检验室,具有金相检验装置、化学分析装置、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冲击试样的检验装置,外委的不要求;(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3 台(套);(4)具有合金钢产品检验需要的现场光谱检测装置。B1.2.2 锅炉(B)B1.2.2.1 人员(1)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30 人项;(2)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2 人。B1.2.2.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一般不小于10t;(2)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卷板机,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20mm;(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和钻孔设备;(4)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B1.2.2.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1)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装置和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外委的不要求;(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2 台(套);(4)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B1.2.3 A 级锅炉部件B1.2.3.1 人员(1)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B-4 的要求;(2)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B-5 的要求,制造3 个以上A 级部件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表B-2 中“A 级锅炉”的要求;(3)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20 人项;制造3 个以上A 级部件单位的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50 人项;(4)配备A 级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5)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有3 人。表B-4 技术人员数量 锅炉相关专业(人)焊接相关专业(人)技术人员总数(人)115表B-5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制造许可范围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B-5)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数量(人)(注B-6)锅筒、集箱或者锅炉范围内管道RTⅢ和UTⅢ资格;或者RTⅡ和UTⅡ资格并且持证4年以上RTⅡ2UTⅡ2MTⅡ2PTⅡ2膜式壁、蛇形管或者鳍片式省煤器RTⅡ2注B-5: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要按照表B-5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注B-6: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B1.2.3.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锅筒、膜式壁、蛇形管及集箱制造设备,应当满足本附件B1.2.1.3 条的相应要求。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应当包括切割设备、弯管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以及在线预热等设备,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应当满足生产需要。B1.2.3.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具备满足本附件B1.2.1.4 条要求的相应A 级锅炉部件的检验与试验能力。B1.2.4 余热锅炉余热锅炉应当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执行。特殊结构的余热锅炉,可以根据产品结构特征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应当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B1.2.5 其他锅炉只制造贯流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盘管锅炉或者铸造锅炉的制造单位,可申请专项制造许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资源条件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可以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应当具备特殊结构所需的工艺装备(如盘管锅炉的盘管机等)。B1.3 换证业绩制造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备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本附件B1.1.7 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申请本规则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4 台。B2 锅炉安装许可条件B2.1 人员B2.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安装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安装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起重、筑炉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安装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助理工程师职称,A 级锅炉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安装工艺工作经历和锅炉或者机械类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 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A 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国家(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A 级锅炉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4 年以上;(5)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6)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7)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B2.1.2 其他人员安装单位技术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应当满足表B-6 的要求。表B-6 其他人员数量项目技术人员总数(人)155工程师(人)52持证焊工总数(人项)3515氩弧焊(人)158焊接合格项目的试件位置代号管材2G、5G(人)84管材6G(人)53管板6FG(人)53电工(人)53热处理工(人)2—起重工(人)42持有锅炉作业人员证的调试人员(人)—2起重工(人)42持有锅炉作业人员证的调试人员(人)—2Ⅱ级无损检测人员RT(人)*4*2UT(人)*2*2MT或PT(人)*2*2注B-7:(1)带 * 号者,外委的不要求;(2)技术人员数量,是指锅炉、热能、化工机械、暖通、焊接、金属材料、无损检测、热工仪表、机械等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3)A 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中,配备FeⅡ及以上类别材料(见《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试件合格项目的焊工人数比例不少于50%。B2.2 工作场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室、资料档案室和仓库。B2.3 设备设施安装单位的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应当满足表B-7 的要求。表B-7 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安装设备及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许 可 级 别AB焊接设备20台(其中氩弧焊机10台)10台(其中氩弧焊机4台)焊条烘干设备5台3台起重设备*3台(8吨以上)*1台液压试验泵3台2台切割设备5台2台现场热处理设备4台—空气压缩机*2台*1台坡口加工设备4台2台射线检测仪器*3台*1台超声检测仪器*2台—磁粉检测仪器*2台—超声波测厚仪器2台1台光谱分析仪器2台—便携式硬度计3台—注B-8:带 * 号者允许租赁。B2.4 工作外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允许外委,A 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光谱检验不允许外委。B2.5 质量保证体系除符合本规则附件M 要求外,其程序文件、工艺文件还应当满足本附件B2.5.1和B2.5.2 条的要求。B2.5.1 程序文件程序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图样资料审查;(2)变更设计图样联系 (3)开箱验收、基础复验和施工检验验收等。B2.5.2 安装工艺文件安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锅炉实际类型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1)焊接工艺;(2)胀接工艺;(3)无损检测工艺;(4)校正、组合工艺;(5)吊装工艺;(6)耐压试验工艺;(7)筑炉工艺;(8)烘炉、煮炉或者化学清洗工艺;(9)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10)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11)试运行工艺;(12)其他有关工艺。B2.6 试安装(1)试安装应当是相应级别的锅炉整机安装工程;A 级试安装样品应当为散装锅炉,如果试安装样品为整装锅炉,则应当在许可证中给予限制;(2)试安装工程的设计和受压元件制造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3)试安装前,安装单位凭许可受理决定书向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注B-9);(4)试安装工程应当经耐压试验、总体验收合格。注B-9:试安装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其试安装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B2.7 换证业绩安装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有与持证级别相应的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否则换证评审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安装工程。申请本规则3.6.3.2 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安装或者改造、修理业绩不少于4 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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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道安装

        J3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J3.1脱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J3.1.1人员J3.1.1.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1.2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1.3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J3.1.4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由技术人员担任。J3.1.5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电工不少于2人。J3.2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J3.2.1人员J3.2.1.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2.2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2.3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143 —J3.2.4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由技术人员担任。J3.2.5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J3.3客运拖牵索道J3.3.1人员J3.3.1.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3.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J3.3.1.3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理工类相关专业。J3.3.1.4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担任。J3.3.1.5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J3.3.1.6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至少1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电工至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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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K3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K3.1滑行和旋转类(A)K3.1.1人员K3.1.1.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K3.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K3.1.1.3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K3.1.1.4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由技术人员担任。K3.1.1.5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K3.1.1.6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3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K3.1.2施工设备具有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通讯设备。K3.1.3检测仪器除满足本附件K1.4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仪器:(1)水准仪;(2)全站仪;(3)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4)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7—2019—153 —K3.2滑行和旋转类(B)、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K3.2.1人员K3.2.1.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K3.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2)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K3.2.1.3技术人员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K3.2.1.4质量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至少1人,由技术人员担任。K3.2.1.5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K3.2.1.6作业人员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人,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焊工至少1人,持证项目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修理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无损检测人员至少1人,具有UTⅡ、MTⅡ、PTⅡ资格(外委的不要求)。K3.2.2施工设备具有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通讯设备。K3.2.3检测仪器除满足本附件K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1)水准仪;(2)经纬仪;(3)超声波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4)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